第725章 什么?我们成被告了了?(二合一)
  如果按照我们很多人的理解,现在已经有对方越界开採的充分证据了,那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好像只要去报案就行了。
  毕竟理论上来说,非法採矿只需要两方面的证据,第一是对方確实有非法採矿的行为,第二对方的行为情节严重。
  而情节严重这方面的证据,很明显不是我们普通人能收集到的。
  或者说,正常情况下,越界开採这个行为,我们也很难收集到证据。这根本就不是普通人能接触到的东西。
  所以,按照理论上来说,我们去报案的话,应该是要立案调查的。
  但这是理论上的情况,实际中远远没有这么简单。
  还是那句话,刑事案件相比其他案子来说有其特殊性,远不是说我们跟著规定把那些情况套进去就能行的。
  如果真的这么简单的话,那就没有那么多人敢顶风作案了,最简单的开店圈钱跑路,正常来说,有一个算一个,都能算诈骗的,但是你看调查被抓的有几个呢?
  所以如果要想让这两人进去,周云这边必须得拿到確凿的证据才行。
  而同样根据两高发布的《关於办理非法採矿、破坏性採矿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非法开採的矿產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產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理论上来说,发达煤矿应该是能达到这个数额要求的。
  但是这里就有了一个问题,每天一车一车的煤矿运出去,你能说哪部分煤炭是从许可范围內挖出来的,哪部分是从许可范围外挖出来的呢。
  这又是一个很难確认的问题,別说个人了,就算是相关部门去,也很难做出相应的报告。
  所以按照该规定,一般是要省级以上的相关部门出具相应报告才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