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瞎说什么大实话呢
  “放心吧,帮你好好跟sm谈了条件,回去你记得仔细看一下。”林欲晚拍著林以桉的肩,笑著说道,“跟公司之间的歌曲版权收入分成我也按照你说的谈好了,你写的所有歌曲版权依旧还在你这,公司无版权,只拿分成。”
  林以桉倒是有点震惊了,他是没有想到小姨一出马居然这么厉害。
  “这么看来,以桉只跟sm签了艺人经纪合约对吧?”两人说话间,对面的朴振英突然开口说道。
  “对的。”林以桉点了点头。
  “依旧是自由製作人吧?而且歌曲版权都在你自己这里,给谁写歌都行吧?”
  闻言,林以桉顿了一下,他突然就想到了群主之前发的那条帮助twice的消息,现在朴振英社长就在自己的面前,这不就是一个机会吗?
  不过......
  自己是sm的艺人,帮助它的对手公司jyp去写歌,而且还帮它们的女团,这不是打脸吗?
  他也不知道那个算不算得上是一个“任务”,不做应该也没事吧?
  “放心吧。”小姨仿佛是看出来了林以桉在想些什么,轻轻地拍了拍他的手背,“这並不是要让你一个sm的去jyp当製作人的意思。”
  “內,以桉。”朴振英笑了笑,“我只是想,以你的创作天分,如果以后有適合我们jyp的歌,我希望你推荐给我们,然后我们可以买下来或者可以跟sm商量合作,也可以跟你签订委託创作合同,让你来帮我们公司的艺人来打造一首歌。”
  其实朴振英说的这种合同类型有三种,第一种就是跟公司签订专属合同,艺人將歌曲的版权转让给经纪公司,换取利益或报酬,而公司就將成为唯一版权所有者。
  第二种就是签订合作合同,这种合同通常规定艺人与经纪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共同拥有歌曲的版权,这意味著各方在合作创作过程中都对歌曲作出了贡献,並共同拥有版权的权益。
  而第三种就是委託创作合同,经纪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委託艺人创作歌曲,但並不转让版权,在这种情况下,艺人作为创作者仍然保留著歌曲的版权,但需与经纪公司协商使用方式和利益分配。
  林以桉跟sm签订的经纪合同中,在歌曲版权方面签订的就是第三种,写出来交予公司的歌曲需要跟公司协商使用方式和利益分配,《i》这首歌的利益分配他就比较占大头了,毕竟作词作曲编曲,製作人,混音啥的都是他,甚至还参与了演唱。